麻栗坡县湘欣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南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6PFX221Q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栗镇创业路41号二楼第一间、第二间门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18
(2021)云25民初74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山凯中有限公司
麻栗坡县湘欣食品经营部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02
2021-08-30
(2021)云25民初74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山凯中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湘欣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市监处罚〔2023〕121号
2020年4月5日,当事人和位于麻栗坡县麻栗镇创业路41号二楼第一间、第二间门面的产权人杨启珍签订租房协议书后,与前租房者杨斌协商后,出资90000.00元将经营店内的货物转让至自己名下,并于2020年4月22日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在与杨斌办理转让手续时,未向其索取经营的化妆品供货商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无法认定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4个品种共计10瓶化妆品的购进地点及购进价格情况。当事人将转让后的化妆品摆放在位于麻栗坡县麻栗镇创业路41号二楼的店内进行销售:(1)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滋润修护),生产厂家: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263,净含量:4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08月04日,生产批号:5524138056,的销售价为22元/瓶,未销售出;(2)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丝柔顺滑),生产厂家: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263,净含量:400ml,①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03月21日,生产批号:5533655066;②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06月06日,生产批号:5533940026;③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08月25日,生产批号:5524159036,的销售价为22元/瓶,未销售出;(3)潘婷丝质顺滑洗发露,生产厂家:江苏宝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037,净含量:750ml,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07月02日,生产批号:0184A52325,的销售价为58元/瓶,未销售出;(4)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生产厂家:江苏宝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037,净含量:750ml,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01月07日,生产批号:0007A52325,的销售价为58元/瓶,未销售出。至2023年10月2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4个品种共计10瓶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364.00元,无证据证明上述化妆品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后是否销售过,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2.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4个品种共计10瓶化妆品:(1)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滋润修护),净含量:4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08月04日,2瓶;(2)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丝柔顺滑),净含量:400ml,①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03月21日,1瓶;②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06月06日,2瓶;③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08月25日,1瓶;合计4瓶;(3)潘婷丝质顺滑洗发露,净含量:750ml,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07月02日,2瓶;(4)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净含量:750ml,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01月07日,2瓶;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肆仟元整(¥4000.00);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