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伟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200MA73CHAP23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玉泉中路蓝色多瑙河1000-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7
2023-12-18
(2023)甘0902民初92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肃州区睿驰泵阀管材经销部、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9214.3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消行罚决字﹝2025﹞第0034号
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其分公司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签订中国航空油料项目维保合同,由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进行技术服务活动,检查发现该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未明确项目负责人,即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其分公司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签订中国航空油料项目维保合同,由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进行技术服务活动,检查发现该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未明确项目负责人,即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7100.00元
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5-11-06
2
兰新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6号
现查明2025年8月8日,我支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举报投诉人员举报的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员工未取得消防资质,非法执业等内容进行举报投诉核查,发现兰州新区千江月美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项目的现场维保人张宏刚实际在嘉峪关市开展执业,未在兰州新区开展执业。经现场核查,该项目由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签订检测合同,实际由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设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即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41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新消限字〔2025〕第0053号)、现场照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复印件、建筑消防设施竣工检查报告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谈存旭、王学燕、黑九的询问笔录3份、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现查明2025年8月8日,我支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举报投诉人员举报的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员工未取得消防资质,非法执业等内容进行举报投诉核查,发现兰州新区千江月美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项目的现场维保人张宏刚实际在嘉峪关市开展执业,未在兰州新区开展执业。经现场核查,该项目由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签订检测合同,实际由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设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即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41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新消限字〔2025〕第0053号)、现场照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复印件、建筑消防设施竣工检查报告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谈存旭、王学燕、黑九的询问笔录3份、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甘肃伟思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单位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扫描通知书上二维码或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3000.00元
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