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公伊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艳楠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MA14D9DF3Y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公伊路6公里300米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18
2020-05-06
(2019)吉0105财保563-1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长春市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吉林鼎昇环境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公伊加油站、吉林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刘**、徐*、王**、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解封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22
2019-11-12
(2019)吉0105财保572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长春市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吉林蓝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公伊加油站、吉林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19-11-18
2019-11-08
(2019)吉0105财保563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长春市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吉林鼎昇环境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公伊加油站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19-07-16
2019-07-02
(2019)吉0105财保303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公主岭市公伊加油站、吉林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韩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天越燃气有限公司、张*、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148号
经查上述被抽样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是该单位2025年3月19日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延边石油分公司购进的,转账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到站卸油时间为2025年3月22日,购进10吨,根据温度密度换算为 1310升为1吨,共计13100升。 2025年3月27日我局对涉案产品抽样后,该单位联系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回收处理,2025年6月1日我局向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公市监协查〔2025〕148号),协助调查(1、公主岭市公伊加油站是否将上述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运至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做二次提炼加工;2、双方所签订的公伊加油站92号汽油处理协议是否属实;3、上述92号车用乙醇汽油目前情况,是否已提炼加工;4、如上述92号车用乙醇汽油已提炼加工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如何处置该批次产品),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取得联系,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我局执法人员电子送达了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农市监协复函〔2025〕19号),经协查(1、公主岭市公伊加油站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槽车(车牌号吉AV6610)将6.93吨(9289.25升)92号汽油送至新大石油;2、双方签订了汽油处理协议,该协议与我局提供的协议复印件一致;3、该批次汽油已进入新大石油原料油罐等待处理,已与其他原料混合,目前新大石油处于停工状态;4、待新大石油开工生产后,对该批次汽油处理完成后, 按原重量返回该加油站,收取加工费人民币1万元整),故该批次汽油没有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抽样时该批次92号车用乙醇汽油基数为9304.1升,当事人提供的汽油处理协议复印件中注明数量为9289.25升,据该单位站长称两个数据差14.85升是液位仪误差导致的,我局抽样之后到该单位将这批被抽样的汽油抽走前未销售过。上述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价为5.73每升,销售价格为6.69元每升,故本案货值金额为62,244.429元,无违法所得。
2025年3月25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举报人在公伊石油加完油以后,车子坏了,认为油有质量问题。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联系举报人,举报人称加注的是92号汽油,随后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公主岭市公伊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抽样,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待售的2号罐中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抽样,取样4L,售价6.69元每升。该站液位仪显示 Tank 2/92#油高:683.1 油量:9304.1 水高:10.5 温度:1.5。该批次成品油的生产销售单位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延边石油分公司。2025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单位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公市监检结告〔2025〕148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HGZY250410002)及责令改正通知书,报告内容为经吉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批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车用乙醇汽油(E10)GB18351-2017标准检验,所检项目馏程、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等两项不合格(综合结论为不合格)。案件性质:公主岭市公伊加油站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经检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公主岭市公伊加油站销售92号车用乙醇汽油经检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处货值金额(62,244.429元)1.5倍罚款玖万叁仟叁佰陆拾陆元陆角肆分(93,366.64元)。
93366.64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