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永泉 | 注册资本:50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3712565229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综园路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6
(2025)浙0503民初868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温州威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2
(2025)浙0503民初868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温州威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3
2025-12-23
(2025)浙0503民初868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温州威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4
2024-03-12
(2024)浙0503民初6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姚**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5
2022-07-28
(2022)浙0503民初24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金华市夜明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6
2020-10-19
(2020)浙0503民初136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南通锦棉羊毛纺制品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7
2020-07-21
(2020)浙0503民初191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李**,李**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8
2020-07-21
(2020)浙0503民初191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李**,李**,李**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9
2020-06-29
(2020)浙0503民初62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10
2020-06-22
(2020)浙0503民初62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6-04
(2018)鲁0403民初17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久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2
2018-10-21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久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3
2018-10-21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4
2018-07-01
(2018)浙0503民初33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凯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5
2018-04-17
(2018)浙0503民初33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南通大床房纺织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6
2018-03-23
(2017)浙0503民初443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开心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7
2018-03-12
(2017)浙0503民初44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磐安县创能休闲五金制品厂,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8
2018-03-11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凯发国际贸易有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9
2018-03-08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缙云县南进工艺厂,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10
2018-02-12
(2017)浙0503民初28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苍南县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09
2024-08-05
(2024)浙0503执恢43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海门市祥发卧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3-03-02
2022-07-26
(2022)浙0503民初24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市夜明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28
2019-01-02
(2018)鲁0403民初18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9
2020-12-14
(2020)浙0503执1891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1-02
2020-10-27
(2020)浙0503民初136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南通锦棉羊毛纺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4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8-31
2020-06-09
(2019)苏0505民初765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威邦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7-30
2020-07-20
(2020)浙0503民初191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李**、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7-30
2020-07-20
(2020)浙0503民初191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李**、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6-29
2020-06-24
(2020)浙0503民初625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6-23
2020-06-16
(2019)浙0503民初4681号之一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5﹞107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代码:3110)。浙江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对涉案电梯设备取得登记。该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维护保养服务。2025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电梯本次维保日期为2025年10月9日,下次维保日期为2025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查看了轿顶上的两个油杯其中一个油量见底,另一个油量不足五分之一。执法人员查看2025年10月9日维保记录显示正常项32项,异常项0项,其中导靴油杯项显示: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故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之规定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一般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故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72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33.33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2133.33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一般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故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72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33.33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2133.33元。
72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2
瑞市监处罚﹝2024﹞122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受浙江中申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对浙江中申科技有限公司出厂编号为Y22-H-1382的电梯进行改造,2024年3月27日晚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完成改造,未将电梯关停。至案发时,出厂编号为Y22-H-1382的电梯一直处于通电可使用状态,但浙江中申科技有限公司未使用上述电梯。另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维保员工邹宇在2024年4月16日对出厂编号为Y18-K-2058的电梯进行维保时,只进行扫码打卡,未对半月维护保养项目进行检查。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附录A中半月维护保养项目为半月维保的基础项目,进行半月维保时应当全部完成。故温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违法所得为15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完成了出厂编号为Y22-H-1382的电梯的改造,未对电梯进行关停,使未经检验的出厂编号为Y22-H-1382的电梯处于可使用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之规定,属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因该台电梯至案发时一直未使用,且于2024年4月1日通过检验,未发生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二、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的进行半月维保时未完成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附录A中的半月维护保养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处罚款73000元,合计7315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完成了出厂编号为Y22-H-1382的电梯的改造,未对电梯进行关停,使未经检验的出厂编号为Y22-H-1382的电梯处于可使用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之规定,属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因该台电梯至案发时一直未使用,且于2024年4月1日通过检验,未发生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二、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的进行半月维保时未完成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附录A中的半月维护保养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处罚款73000元,合计7315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
73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31
3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苍市监处罚〔2023〕845号;<br/> 案件名称: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br/>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br/>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唐永泉;<br/>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是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51号,设备代码为3110*********030002的电梯的维保单位。该台电梯最近一次线上维保打卡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10:25-12:24,维保项目为半月保养,维保结论显示保养项目30项正常,无异常项目。维保人员实际未在上述时间对这台电梯进行全项目维保作业,维保记录为虚假制作。因电梯维护保养次数及项目不同,无法计算单次半月维护保养的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作业,提供虚假的维保记录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br/>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维保合同,维保记录等材料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并于2023年4月29日重新对该台电梯进行过半月保养,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处以人民币罚款20000元整,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款项(缴纳方式详见缴款通知书);<br/>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3-07-27;<br/>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br/> 行政处罚日期:2023-07-04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