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新朝文具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志高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6H9EWW6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文昌街道松林社区雍台锦园1号楼负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3]290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五(5)号南孚电池67粒和七(7)号南孚电池83粒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系商标侵权产品。经营者夏志高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以上两种南孚电池是夏志高于2023年4月1日从“黎平县齐新办公商行”购进,进价是120元/盒,其中5号电池进了2盒(100粒),7号电池进了2盒(100粒),总货值金额480元。5号电池卖了33粒,还剩下67粒,7号电池池卖了17粒,还剩下83粒,当事人销售时候并没有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查证。经营者夏志高提供了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并经过供货单位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者夏志高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及经营者夏志高身份真实的事实。
2.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工作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南孚”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各一份,证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南孚”商标注册情况和委托情况。
3.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投诉报告原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4.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023)南孚307138号〕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事实。
5.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现场情况。
6.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字〔2023〕052902号)和《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052902号)各一份,与现场检查笔录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规格和数量。
7.案发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事实。
8.2023年6月30日和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者夏志高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涉案商品总货值金额480元、无法查证违法所得的事实、供货商认可进货的事实、经营者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9.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清单、供货商开具的货款收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的事实。
10.经营者和供货商的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供货单位认可当事人从其进货的事实。
11.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对当事人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