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清正药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清秀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4MA4BW8CT4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集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阳市监处罚〔2025〕71号
经查,2025年1月4日当事人让其母亲持其本人、爱人、两个孩子的医保卡到郧阳区柳陂镇卫生院共购买20盒莲花清瘟颗粒(5盒/人),药品价格为23.53元/盒,诊疗费13元/人,4人费用合计522.6元,医保报销后实际支出费用共计251.28元。购进后当日当事人通过东软医药管理系统上架上述药品,售价29元/盒。另查明,1月14日当事人以24元/盒价格销售1盒,2月10日当事人以29元/盒价格销售1盒,2月12日当事人以29元/盒价格销售1盒,2月19日你以24元/盒价格销售1盒(医保结算),2月21日当事人以29元/盒价格销售2盒(医保结算),除当事人盘存下架2盒自己使用外,剩余12盒被本局查获。因郧阳区五峰乡卫生院取得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药品使用单位,不具备药品生产、销售资格,故可以认定当事人涉嫌从非法购进渠道购进药品销售,货值金额共计522元,违法所得共计16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对郧阳区医保局已经没收的违法所得予以处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购进的莲花?莲花清瘟颗粒(详见郧市监强措〔2025〕22号《财务清单》);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