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威君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福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602MA71ANPH64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天创孵化园1、3、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环不罚﹝2025﹞2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该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贮存废矿物油和废制冷剂的危险废物贮存间(TS003)内,放置有2个标签为二氟一氯甲烷(化学名称为CHCLF2,CAS号为75-45-6)的绿色储罐,储罐内贮存有拆解报废机动车空调系统时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制冷剂氟利昂,储罐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调阅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TS003)2个绿色储罐内实际贮存有危险废物废制冷剂氟利昂(主要为R22、R32、R132等)0.002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2025年8月13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甘环法发〔2025〕2号)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即《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中“第二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12项);第9违法事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裁量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经武威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元
武威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