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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禧多客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小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TJF53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天禧孵化园B座1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202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5日在当事人处检查,发现厨房的不锈钢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①博文?佬米酒1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9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900克/瓶,购进价8元/瓶,货值金额8元/瓶×1瓶=8元,生产商: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孝感市南卧路神龙工业园特一号;②“剑石”牌双效泡打粉9袋,其中2袋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8月31日,已经开封使用,另7袋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4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克/袋,购进价1元/袋,货值金额1元/袋×9袋=9元,生产商:桂林市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桂林甲山路南巷28号。当事人称上述二种食品原料都是从漕河一农贸市场购进的,货值金额共计17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食品,因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种类及销售情况无法查实,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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