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民健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医峰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4MA49FBAU3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高新区·掇刀区深圳大道26号1幢101/20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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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1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26日注册登记医疗机构,2025年11月聘任钟波为门诊部医生,从事医学美容科、皮肤科工作,该科室治疗室内冰箱中存放的药品:①衡力?,国药准字S10970037,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100单位/瓶,是钟波于2021年在银川工作期间购买,现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信息,检查当日已超过有效期;②绿肉、白肉是钟波于2025年3月参加广州美博会期间,在参展商会处购买,单价均为100元/盒(瓶),总计10盒(瓶),优惠100元,总计付款900元,期间个人使用2盒且无使用相关记录。因钟波提供的信息均无法核实,且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药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等内容,故无法核实涉案药品的购进渠道及相关票据真实信息。
当事人使用的绿肉和白肉,外包装盒使用韩文和英文标注:处方药、国家批准出厂药品、A型肉毒杆菌毒素、100单位/瓶等内容(翻译后内容);说明书使用韩文标注:1.品名,2.成分,3.性状,4.功效,5.用法用量,6.规格,7.有效期及生产厂家和地址等内容(翻译后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款“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第二款“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药品应当标注批准文号等内容。
综上,当事人使用的药品标识标签、说明书,标注为英文和韩文,未标注我国药品批准文号,以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涉案药品的批准证明等信息,应当认定上述药品是韩国生产上市的药品,且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当事人涉案过期药品仅1盒;韩国产药品总计10盒,钟波个人使用2盒,剩余8盒,因该药品在我国境内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所以无法询价得知具体市场价格。以当事人说明计算,总计货值金额900元,因无法核实当事人涉案药品购进、使用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情况。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对当事人的罚款确定在100000元以下,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1盒;
2.罚款30000元。
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第二款“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对当事人的罚款确定在1500000元以下,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①绿肉3盒、②白肉5盒;
2.罚款20000元。
对当事人购进药品时未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及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①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1盒;②绿肉3盒、③白肉5盒;
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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