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安市渤海镇丽辉糕点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清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D4RCL4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宁安市渤海镇振兴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15号
被投诉人具有食品生产资质,生产带有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粘贴错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相关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投诉举报信》编号AX46239923523及信中的产品图片1份计页,证明投诉人提供违法线索的事实; 证据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属食品生产经营者事实; 证据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生产情况情况; 证据4.当事人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货票据》1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原材料合法来源。
1.警告; 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
2026-0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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