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郭大军农资经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士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422MADQ4XWJ5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辽源市东辽县云顶镇小街(信用社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辽市监处罚〔2025〕67号
2025年3月5日,我局对东辽县郭大军农资经销有限公司销售的“九九鸿”控释掺混肥料(N-P2O5-K2O 总养分≥50%26-11-13控释氮≥8%净含量:40kg含氯(低氯)、鼎茂+图形稳定性复合肥料含氯(低氯)N-P2O5-K2O 总养分≥50%26-11-133型高浓度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两种肥料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应当事人申请,我局对上述肥料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鼎茂+图形稳定性复合肥料含氯(低氯)N-P2O5-K2O 总养分≥50%26-11-133型高浓度合格,“九九鸿”控释掺混肥料(N-P2O5-K2O 总养分≥50%26-11-13)控释氮≥8%净含量:40kg含氯(低氯)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结果表示认可。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九九鸿”控释掺混肥料(N-P2O5-K2O 总养分≥50%26-11-13)控释掺混肥料经检测总养分为50%,符合BG/T21633-2020标准,但其有效磷(P2O5)含量两次检测结果分别为9%与7.6%,与其包装标明的11%不符。且该肥料中氯离子含量两次检测结果分别为17.85%、20.3%,与标准要求的≤15%不符。
该抽检批次“九九鸿”控释掺混肥料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21日在辽宁九九鸿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4.92吨(123袋/40 kg),为同一批次生产,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日,由厂家通过物流方式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地点,运费50.00/吨由当事人现金支付给物流车辆246.00元,进购价格为2600.00元/吨,销售价格2750.00元/吨(110.00元/袋),货值金额13530.00元,至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出。销售利润738.00元,当事人利用自有货运车辆提供送货服务无销售成本。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之规定,扣除进购运费246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控释掺混肥料实际获利492.00元。
东辽县郭大军农资经销有限公司销售的“九九鸿”控释掺混肥料(N-P2O5-K2O 总养分≥50%26-11-13)控释掺混肥料经检测总养分为50%,符合BG/T21633-2020标准,但其有效磷(P2O5)含量两次检测结果分别为9%与7.6%,与其包装标明的11%不符。且该肥料中氯离子含量检测结果为17.85%,与标准要求的≤15%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第五十条、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及第二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135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92.00元;
共计:14022.00元。
13530.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