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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渔翁餐饮(杭州萧山)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秀注册资本:0.01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9MAEHCXNR0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空港新天地商城2-1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52号
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向杭州市钱塘区某某粮油店购入标注生产者为广西东门南华糖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白砂糖一袋,注册商标为木棉花文字及图形,执行标准为GB/T317-2018,等级为一级,净含量50千克,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7日。购入价格为333元一袋。10月25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白砂糖抽检,并委托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对样品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白砂糖色值不符合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测值为192,标准要求为小于等于150,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HJ20251012928。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杭州市钱塘区某某粮油店营业执照及购物票据、转账记录等证据。因当事人为餐饮服务企业,故销售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剩余26公斤白砂糖由本局扣押。当事人采购的白砂糖经检测,不符合标称的GB/T317-2018《白砂糖》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提供购物票据,并能说明产品购入的来源,属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不予罚款,没收剩余白砂糖26公斤,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经常性学习,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向杭州市钱塘区某某粮油店购入标注生产者为广西东门南华糖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白砂糖一袋,注册商标为木棉花文字及图形,执行标准为GB/T317-2018,等级为一级,净含量50千克,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7日。购入价格为333元一袋。10月25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白砂糖抽检,并委托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对样品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白砂糖色值不符合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测值为192,标准要求为小于等于150,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HJ20251012928。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杭州市钱塘区某某粮油店营业执照及购物票据、转账记录等证据。因当事人为餐饮服务企业,故销售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剩余26公斤白砂糖由本局扣押。当事人采购的白砂糖经检测,不符合标称的GB/T317-2018《白砂糖》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提供购物票据,并能说明产品购入的来源,属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不予罚款,没收剩余白砂糖26公斤,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经常性学习,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333.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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