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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凤翔区范家寨镇金兴隆酿造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22MA6X9EE47F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范家寨镇双冢村原小学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5〕16号
调查认定事实一: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2日从网上购进100g食用冰乙酸(干粉)。生产了日期为2024-10-20,规格型号为2.5L/桶10件(6桶/件),计60桶;规格型号为5L/桶50件(4桶/件),计200桶,上述白醋以每件25元的价格销售给甘肃省庆阳市张某,销售金额为1500元。此违法事实,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调查,2025年1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宝凤市监处罚字[202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此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调查认定事实二:当事人于10月28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西安商户李师(微信号:惜缘)购进了食用冰乙酸8桶(25kg/桶)。用4桶生产了白醋32件(4桶/件),以每件24元的价格销售给附近农民(腌制咸菜),销售金额为768元。未使用4桶食用冰乙酸被我局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3.6.1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规定,冰乙酸(又名冰醋酸)、冰乙酸(低压羟基化法)不可用于食醋。当事人用冰乙酸勾兑白醋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之规定,认定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醋违法行为。调查认定事实三:当事人未提供勾兑白醋的生产、销售台账记录,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之规定,认定为涉嫌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违法行为。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68元;3.没收食用醋酸4桶;4.并处罚款15600元。
15600.00元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2
2
宝凤市监处罚字〔2025〕6号
1.本局于2024年11月19日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生产加工的白醋,对生产车间存贮的酿造食醋800kg(L)抽取样品2.5L,进行总酸项目的检验,经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其检验结论为食醋总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值(低于检测标准值0.81克/100ml),该批抽检的酿造食醋系2024年8月28日生产,共生产了850kg(L),零星销售50kg(L),每kg(L)销售价1.00元,故涉案货值共计850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货台账及相关票据。 2.唐刚于2024年10月12日于网络上购买了100g食用冰乙酸进行勾兑白醋,共勾兑了规格为2.5L/桶的共计10件(60桶),规格为5.0L/桶共计50件(200桶),销售价每件25元,共计60件,涉案260桶货值共计1500元。该涉案白醋销往甘肃省某地,唐刚对售出的白醋采取了召回措施并予以销毁。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罚款10000元; 4.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
10000.00元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3
宝凤市监处罚〔2023〕147号
2023年10月9日上午,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范家寨镇双冢村原小学院内(原宝鸡市凤翔县柳林镇双冢村原小学院内)向陕西鲜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送达了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NO:NF202316153J)后,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执法人员对凤翔县柳林镇金兴隆酿造厂(以下简称当事人)加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生产车间内堆放着5L/桶精品白醋共313桶,标签上标注着生产日期20231008,经销商陕西鲜味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商是凤翔县柳林镇金兴隆酿造厂,配料内容:水、食醋、食品添加剂,食用冰乙酸。未见生产台账及销售记录台账。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请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对现场发现的313桶(规格5L/桶)精品白醋予以扣押,现场向当事人下发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宝凤市监强制〔2023〕综18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的规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1.60元,没收精品白醋313桶(5L/桶);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251.60元
5000.00元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