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西埔镇陈玉花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玉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26MA338CAM5X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东山县西埔镇龙泉路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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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3]91号
当事人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2022年8月,当事人向朱溪勇(另案处理)购进泸州经典浓香型白酒10箱(6瓶/箱),也就是42度古寨泸州经典酒★★★升级版(生产厂家:泸州世家酒业有限公司;厂址:四川泸县嘉明镇;许可证编号:SC11551052158813;酒精度:42%vol;规格:500ml) ,每箱进货价78元,购价款780元;购进52度泸州经典红3酒(生产厂家:泸州世家酒业有限公司;厂址:四川泸县嘉明镇;许可证编号:SC11551052158813;酒精度:52%vol;规格:480ml)6箱(6瓶/箱),每箱进货价130元,购价款780元。而后加价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42度古寨泸州经典酒★★★升级版4箱,销售价120元/箱,单瓶销售2瓶,单瓶零售价25元/瓶,销货款530元;销售52度泸州经典红3酒2箱,销售价170元/箱,销货款340元,两款泸州经典酒经营额2050元,销货款合计870元,获利272元。2020年6月14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泸州经典”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证第35089095号,国际分类:33;注册日期:2020年06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06月13日。当事人销售的泸州世家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泸州经典浓香型白酒和52度泸州经典红3酒,在其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泸州经典”标识,未经“泸州经典”商标注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授权,侵犯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专用权,构成违法。
两三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当事人向一姓高男子(无法联系)购买了郎酒(酒精度:53%vol,500ml) 和古井贡酒(酒精度:55%vol,500ml)各一箱,每箱12瓶,并赠送郎酒(酒精度:53%vol,500ml) 和古井贡酒(酒精度:55%vol,500ml)各4瓶。郎酒(酒精度:53%vol,500ml)进货价500元/箱,古井贡酒(酒精度:55%vol,500ml)进货价500元/箱。而后加价进行销售,因没人购买,截至案发时,销售郎酒2瓶,销售价50元/瓶,自己喝了2瓶,经营额700元,销货款100元,获利37.5元;销售古井贡酒2瓶,销售价50元/瓶,自己喝了2瓶,经营额700元,销货款100元,获利37.5元。2023年8月13日,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郎酒进行真伪鉴定,出具《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LJGF鉴字NO 00000339),鉴定结论为该酒非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该公司的产品,且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2023年8月11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古井贡酒进行鉴定,出具《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古鉴字(20230811)第0001770号],鉴定结论为该产品外箱、合格证、瓶头、内盒均与该公司正常产品不符,鉴定物品属假冒该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酒注册商标。
当事人销售泸州世家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泸州经典浓香型白酒、52度泸州经典红3酒以及假冒的郎酒、古井贡酒,违法经营额合计为3450元。当事人使用现金交易,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交易记录。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泸州世家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泸州经典浓香型白酒、52度泸州经典红3酒以及假冒的郎酒、古井贡酒,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参加研究人员主要意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SB-3从轻情节“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
警告|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