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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谭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露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K8PM8E2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六角亭街道西湖社区民族路58号九尊上苑小区三期商业10栋1层133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176号
涉案食品原料具体情况如下:产品名称:双汇?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产品类别:肉灌肠类,净含量:120g,生产商:华懋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9月25日,至检查当天超过保质期16天。上述食品系当事人2026年4月2日从悦融湾富硒农产品市场胡氏川味调料批发店购进,共购进2件(18根/件),购进单价20元/件,购进后作为砂锅配菜使用。截至检查当日,已使用23根,剩余13根未使用。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记录及对应砂锅的销售明细,已使用淀粉肉肠的销售情况无法查证,故本案以现场发现的数量认定货值金额为14.4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时,向供货方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涉案淀粉肉肠购进时即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进货查验中未发现该问题,未有效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有效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予处罚。因当事人该违法行为系首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实说明涉案食品原料的进货来源;案发后,当事人对店内全部食品原料开展排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潜在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13根; 2.罚款2000.00元。 综上,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没有关联,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合并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13根; 3.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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