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凤科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秋红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2338730166W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柳林镇柳林大道东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31
2018-08-14
(2018)陕0322民初149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宝鸡洪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永凤科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税稽罚﹝2024﹞42号
企业所得税 1.业务招待费限额调整。2020年3月31日,为经销商负担的业务招待费计入销售费用1008096.64元,需要做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020年度销售收入154099119.47元,销售收入千分之五=154099119.47×0.005=770495.60元;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10812.91,调增1008096.64计入业务招待费后,共计1018909.55元,业务招待费60%=1018909.55×60%=611345.73元;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611345.73,调增业务招待费=1018909.55-611345.73=407563.82元,企业已调增4325.16元,还需调增403238.66元。 证据1:企业2020年-2023年销售费用-旅游费明细账(附随机抽查凭证和税票)。用于证明企业将支付经销商的住宿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以外的科目核算。 证据2:企业2020-2023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明细账。用于证明企业未将未将支付经销商的住宿费计入业务招待费进行限额调整。 2.对财政性专项资金未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应计入应税收入。企业2020年9月30日收到政府财政专项补助1070000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能够提供凤财建发【2020】35号文件,财政部门要求“严格按照经济建设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之规定,加强监管,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企业收到后计入专项应付款,年底转盈余公积,但未将发生的支出进行专项核算,与企业经营支出费用混同,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1070000元应进行调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20年共计应纳税所得额调增403238.66+1070000=1473238.66元。 证明1:《凤翔县财政局关于下达企业扶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文件。用于证明企业取得款项为不征税收入。 证明2:不征税收入记账凭证、银行回单、银行流水、专项应付款明细账。用于证明企业未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专项管理。
处以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67174.6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83587.34元。
183587.34元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