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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蓝风烟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美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3MA2JU2UH7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下中西社区C区7幢第12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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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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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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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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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烟处[2024]第46号
2024年03月29日16时45分,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浙D0Q22L黑色大众轿车及嵊州市剡湖街道杨家井村路边一个车库内中有大量卷烟,望查处。18时45分,本局检查人员在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下中西社区C区7幢第12间及门口停着的浙D0Q22L黑色大众轿车依法实施检查,当事人不在现场,负责店内经营的赵勇在场,现场负责人当场未能提供当事人的委托经营书,遂本局检查人员通过电话询问当事人确认双方系委托经营关系,但电话未能打通。经询问该车系赵勇所有,赵勇主动打开车辆后备箱,本局检查人员在后备箱里发现两塑料袋卷烟,经询问,该批卷烟系李美娜所有,并承认用于日常销售。根据举报线索在赵勇的配合下开着浙D0Q22L黑色大众轿车一同前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杨家井村路边一个车库内进行检查。故将查获的两塑料袋卷烟暂存于车辆浙D0Q22L内。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03月29日19时34分,本局检查人员到达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杨家井村路边一个车库内并依法实施检查,赵勇主动打开车库门,后本局检查人员从车库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装的卷烟若干,经当场询问现场负责人赵勇得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所有。因现场情况复杂不宜清点,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随行,本局检查人员将上述卷烟和在浙D0Q22L黑色大众轿车内被查获卷烟带回嵊州市烟草专卖局一楼大厅共同清点。 2024年03月29日20点00分,卷烟带到浙江省嵊州市烟草专卖局一楼大厅进行清点,清点时当事人在现场,经清点,清点出位于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下中西社区C区7幢第12间门口停着的浙D0Q22L黑色大众轿车车内的卷烟南京(红)等共计15种52条,其中:南京(红)8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条、红双喜(硬8mg)3条、利群(长嘴)11条、云烟(硬云龙)2条、雄狮(红老版)2条、云烟(紫)4条、双喜(软经典)4条、中华(硬)3条、中华(软)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条、利群(软长嘴)5条、牡丹(软)1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1条、黄鹤楼(软蓝)1条。清点出位于浙江省嵊州市剡湖杨家井村路边一个车库内的卷烟南京(红)等共计48种419条,其中:南京(红)1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7条、红双喜(硬8mg)37条、利群(长嘴)38条、云烟(硬云龙)9条、雄狮(红老版)12条、云烟(紫)37条、双喜(软经典)6条、中华(硬)19条、中华(软)6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3条、利群(软长嘴)47条、牡丹(软)10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2条、黄鹤楼(软蓝)3条、双喜(硬经典1906)6条、七匹狼(豪迈)6条、黄山(新制皖烟)11条、玉溪(创客)3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3条、泰山(硬红八喜)1条、南京(佳品)1条、七匹狼(纯境)2条、黄果树(佳品)2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1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条、金圣(硬滕王阁)2条、利群(硬)1条、黄山(红方印细支)1条、贵烟(硬黄精品)2条、黄金叶(乐途)5条、金圣(青瓷)2条、真龙(娇子)1条、玉溪(软)6条、黄山(印象一品)6条、芙蓉王(硬)2条、利群(西子阳光)11条、娇子(时代阳光)2条、大前门(软)2条、红旗渠(芒果)6条、中华(细支)3条、中华(双中支)10条、黄鹤楼(硬金砂)2条、真龙(锦绣)3条、苏烟(五星红杉树)8条、利群(软红长嘴)24条、红双喜(硬)11条、贵烟(跨越)4条。两次合计查获卷烟48种47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谢益龙(11060552024),屠启飞(11060552019)在嵊州市烟草专卖局一楼大厅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清点时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2024年4月3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进行鉴别检验。后鉴别检验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查明,2024年3月29日,赵勇受当事人委托到三界镇附近村庄的几家小店里收购卷烟,每次不超过20条,共计收购到上述真品卷烟南京(红)等共计48种471条,用于销售牟利,违法进货总额85034元。截至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83110604。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以违法进货的真品卷烟的进货总额85034元的10%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8503.40元,上缴国库。 查获的真品卷烟白沙(软和天下)等共计48种471条(每品种各检验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8503.40元
嵊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4-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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