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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田镇盘塘七里香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雄文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2MA489WEL9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田镇盘塘村武韩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306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猪肉等肉类系从武穴市田镇张孝军副食经营部购进,由于商家没有主动提供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也没有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的意识,导致当事人在三次现场检查中无法提供购进的肉类的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与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采购食品时应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主动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对当事人作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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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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