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里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浩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0MA7E27M884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金钟路北金域华庭小区办公写字楼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生态罚〔2025〕DQ0759211号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在“龙潭里地块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现场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进行施工作业。该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三一重工牌液压挖掘机(机械型号:SY60C;柴油机型号:V2607-DI-T-ET21;柴油机额定净功率:36。0kW),达到国家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该项目位于河东区广瑞路与龙潭路交口,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类禁用区。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上述机械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机械光吸收系数为0。92(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1。3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的规定(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8m-1)。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2025-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