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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县高良涧镇明胜水产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明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29MA1TX9WL58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洪泽县绿禾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X000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6月21日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水产品销售活动,经营场所位于洪泽区绿禾农贸市场内,面积60平方米。 2025年5月27日,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鲈鱼(购进日期2025年5月27日)进行抽样,抽样数量2.25kg,经检验,上述鲈鱼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ug/kg,恩诺沙星实测值2.08×103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鲈鱼《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等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从向保祥处购进鲈鱼,数量3.5kg,购进价格40元/kg,货款合计140元,已微信转账结清。向保祥承认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从其购进鲈鱼的事实,但不确定上述抽检不合格鲈鱼是其销售。上述鲈鱼当事人销售价格56元/kg,除被抽检机构买样部分,其余已全部售出,未缴纳税费,销售对象为周边群众,具体姓名等信息不清楚。当事人已采取召回措施,但因鲈鱼食用周期短,未能实际召回。 鉴于供货者对抽检批次鲈鱼是否为其提供不确定,执法人员也无法查证抽检批次鲈鱼为同一批次,综合现有证据,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货值计126元(按抽样基数计算),违法所得计126元。 另2024年7月,当事人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旧)》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旧)》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1500元、没收金额为:126元
1500.00元
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2
洪市监处罚〔2024〕99号
2024年5月9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2024年5月9日)进行抽样,经检验,上述鲫鱼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ug/kg,恩诺沙星实测值198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鲫鱼《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等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从向**处购进鲫鱼,数量6kg,购进价格20元/kg,货款合计120元,已微信转账结清,当事人只记录了供货者、产品名称、进货日期、购进价格信息,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向**承认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从其购进鲫鱼的事实,但不能确认上述抽检不合格鲫鱼就是其销售的鲫鱼。 上述鲫鱼当事人销售价格30元/kg,除被抽检机构买样部分,其余已全部售出,未缴纳税费,销售对象为周边群众,具体姓名等信息不清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货值计180元,违法所得计180元。
罚款金额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元
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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