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尖山区祥和参茸山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有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2MA199Q8K1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尖山区三利后院鞋帽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79号
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书,投诉举报内容:举报人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微信从当事人处购买了半斤“鹿胎膏”,共花费760元,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无任何标签标识。
经核查,被举报“鹿胎膏”系当事人自行加工制作,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当事人取得了《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有效期至2024年4月20日,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期。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柜台内发现部分蜂产品已超过保质期。被举报“鹿胎膏”销售1瓶,销售价格750元/瓶,违法所得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举报信、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分局案件移送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各一份,证明案源情况。
证据二:经当事人确认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二份、现场检查图片一份,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陈述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备案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质;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和授权情况。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对发现的涉案产品固定证据采取扣押强制措施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确认。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