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鑫福鑫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C0A7F4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安市东京城镇中心大街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40号
经查实,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涉案食品于2024年10月4日到达标示保质期,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查明其过期后销售数量,现能认定货值金额系投诉人购买的若干和货架上陈列的素牛味棒共计2包,违法所得投诉人购买称重售价9.5元,故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9.5元,违法所得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编号:202412(DH9923100024122615430)投诉单及上传的产品图片、购货凭证计5页,证明投诉人于12345平台投诉并购买涉案产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产品购销情况及本案涉案金额、违法所得事实;
4.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宁市监强制〔2025〕01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计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实;
5.执法人员核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确认的《财物清单》1份计1页,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产品品种、数量;
6.执法人员拍摄的经当事人确认签字的检查现场及扣押物品照片打印件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涉案产品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购货凭证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履行查验义务,从具有资质的供货方采购食品事实。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予以减轻行政处罚,拟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素牛味棒2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五角整(¥9.5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玖元五角整(¥1,009.50元)。
1000.00元
-
2025-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