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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卓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海寿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127MA7586G73A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化隆县群科新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13
2022-06-09
(2022)青0224民初71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青海金远天然气有限公司、化隆卓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化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5号
2025年7月30日11时许,我大队对位于化隆县群科新区的化隆卓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世纪购物广场B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寿;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化隆县群科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7MA7586G73A)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给予化隆卓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世纪购物广场B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化隆回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10-23
2
东化隆市监案字﹝2023﹞019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海东市停车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公共停车场、向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场泊位免收停车服务费。
鉴于当事人设立的停车场性质为私营停车场,在我局介入调查后,才了解到《海东市停车管理办法》中规定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同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为深刻的认识,也未造成较大影响,当事人首次违法,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自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就将收费标准调整为未超过半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情节。 建议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海东市停车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指定、提高停车服务费标准或者不执行本办法免费停车规定的,由县(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半小时内收费标准; 二、没收违法所得18543元整。
0.00元
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3
东化隆市监案字〔2023〕50号
其他消费侵权行为
一、责令限期整改半小时内收费标准; 二、没收违法所得15843元整(壹万捌仟伍佰肆拾叁元)。
-元
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4
东化隆市监行处字〔2023〕019号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海东市停车管理办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整改半小时内收费标准;2、没收违法所得18543元整。
-元
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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