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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博旺农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化育注册资本:8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1MA0Y5JTQ4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经济开发区卡伦湖大街12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9
(2025)吉0113民初28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博旺农业有限公司
抚松县抚松镇参宝阁参茸商行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2
2025-01-13
(2025)吉0113民初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博旺农业有限公司
松原市嘉信米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行处〔2025〕507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1日,于2025年11月4日在拼多多网站上建立店铺“喔喔姬官方旗舰店”(mobile.yangkedou.com)。经查,“烤鸡蛋”的营养成分表上显示钠为1364mg/100g,“海鸭蛋”的营养成分表上显示钠为1826mg/100g,均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规定的“低钠≤120mg/100g或100ml”标准,在商品首页界面使用“低盐”表述属于虚假广告用语。 另查明,“烤鸡蛋”于2025年11月7日上架,“海鸭蛋”于2025年11月11日上架。经查,自上架至2025年12月4日,“烤鸡蛋”的浏览量为535次,销售量1360枚,销售额共计1553.31元,货值金额共计1553.31元;“海鸭蛋”的浏览量为500次,销售量394枚,销售额共计702.46元,货值金额共计702.46元。两种产品销售额总计2255.77元,货值金额总计2255.77元。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受当事人虚假广告影响而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具体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两种商品均于2025年12月4日下架,当事人删除“低盐”表述并于2025年12月5日重新上架。另查明,当事人委托马静波负责其拼多多店铺旗下商品信息维护服务,共计收费150.00元。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4日在拼多多网站上建立店铺“喔喔姬官方旗舰店”(mobile.yangkedou.com)。经查,“烤鸡蛋”的营养成分表上显示钠为1364mg/100g,“海鸭蛋”的营养成分表上显示钠为1826mg/100g,均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规定的“低钠≤120mg/100g或100ml”标准,在商品首页界面使用“低盐”表述属于虚假广告用语。 “烤鸡蛋”于2025年11月7日上架,“海鸭蛋”于2025年11月11日上架。经查,自上架至2025年12月4日,“烤鸡蛋”的浏览量为535次,销售量1360枚,销售额共计1553.31元,货值金额共计1553.31元;“海鸭蛋”的浏览量为500次,销售量394枚,销售额共计702.46元,货值金额共计702.46元。两种产品销售额总计2255.77元,货值金额总计2255.77元。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受当事人虚假广告影响而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具体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两种商品均于2025年12月4日下架,当事人删除“低盐”表述并于2025年12月5日重新上架。另查明,当事人委托马静波负责其拼多多店铺旗下商品信息维护服务,共计收费15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罚款600.00元。
6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6-02-24
2
长市监九行处﹝2025﹞360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淘宝店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店铺名称为“喔喔姬博旺食品企业店”,店铺ID为412594897。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9日在淘宝平台开设该店铺,主要推广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鸡胚蛋制品(活珠子),并在“喔喔姬活珠子五香味香辣味”商品页面中使用“活珠子具有养颜美容,保健补血功效”的表述。该款商品淘宝店浏览量2025年7月份到9月份的网上浏览量为6791人次,销售订单为27件,共计销售961.71元。2025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已向淘宝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查证未果。另查明,该款商品宣传图及配文内容由当事人负责,交本单位员工设计制作,费用180元,以微信方式付款,双方签订了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之规定。综上,结合本案案情,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3倍罚款540.00元。
54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