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均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伍秀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MA619UPX91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廖家坪安置区丰文大道11号附30-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6〕7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办理营业执照,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X号从事食用植物油(压榨):菜籽油、芝麻油的生产经营。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以6.8元/kg的价格向一上门推销油菜籽的男性购进油菜籽500kg,支付现金3400元,未收集该男性的身份证明或资质。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使用该批次购进的350kg油菜籽榨出菜籽油115kg并进行销售,销售完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9日使用该批次购进的剩余150kg油菜籽榨出菜籽油47.5kg,以24元/kg的单价对外销售,2025年11月9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生产经营的该批次菜籽油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含备样)为1kg,备样数量0.5kg,支付了24元购买样品费用。2025年11月29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食专2025-11-349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食专2025-11-349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专2025-11-3490),当事人当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调查,当事人在2025年10月29日销售抽检同批菜籽油6.5kg,2025年11月9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了1kg,2025年11月26日销售抽检同批菜籽油10kg,到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剩了30kg,一共销售了17.5kg。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大门上张贴召回公告,召回2025年10月29日,2025年11月26日销售的该批次菜籽油,截止2026年1月25日,无消费者退回该批次菜籽油,故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菜籽油共计47.5kg,货值金额1140元(47.524),违法所得为420元(17.524)。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菜籽油原料油菜籽时未收集供货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等资质材料,无进货票据,无供货人的联系方式。
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1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20元4.没收菜籽油30kg
15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