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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广涢堂大药房凯旋城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凤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MADQTUD23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城东新村一组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17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6月28日在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城东新村一组17号铺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用口罩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的经营活动。2025年08月15日变更负责人,由原负责人黄启勇变更为现在的负责人梁凤玲。2026 年07月07日,当事人委托其销售经理严海兵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承认其药店的执业医师不是每天都在该店岗位上,且不在岗时也未挂牌告知。2026 年07月06日销售的处方药品“阿莫西林颗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分散片”不能提供处方凭证,是因为顾客是附近的老客户,与店员比较熟络,以前都凭处方单来购买过这两款药品,这次来购药时没有携带处方,店员未按规定查看处方直接将处方药销售给了顾客。严海兵当场表示以后执业医师不在岗时,一定及时挂牌告知,且按规定凭处方凭证销售处方药。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分别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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