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南岔区清真副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凤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3MA19URXX4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建国街站前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17号
据调查,2026年4月22日,一名自称当地捕鱼人的男子主动找到当事人,提出向当事人出售其自行捕捞的当地拉氏鱥。当事人以24元/公斤的价格向该人员收30公斤,并现金支付鱼款7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出售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身份信息。2026年6月26日现场检查时该批次拉氏鱥已全部销售完毕,根据《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样工作单》和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来看,当事人销售价格为30元/公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销售价900元-购进价720元=180元。现场未见到使用兽药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或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当事人在得知所经营的拉氏鱥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数量较少,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东北三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6-09-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