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小七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月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2MACXY5921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鄂嘉镇鄂嘉社区居民委员会嘉盛路7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双处罚〔2026〕10号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对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属于烟碱类杀虫剂,长期接触或食用噻虫胺、噻虫嗪超标的食用农产品会对人体神经系统、免疫系统、内分泌系统等产生影响,给人体健康带来极大危害。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农药噻虫胺、噻虫嗪在食用农产品中残留限量值应≤0.002mg/Kg。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噻虫嗪残留值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72元;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元
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