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莹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53537600561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西三环丰景路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5
(2026)沪0105民初464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李**,赵**,西安悠悠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壹行贝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
2026-04-15
(2026)沪0105民初464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李**,赵**,西安悠悠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壹行贝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
2025-09-18
(2025)陕01民终17299号
合同纠纷
王**
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8-21
(2025)浙0206民初1076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李**,杨**,泰州畅易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8交罚〔2026〕33号
2026年3月4日15时47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在碑林区竹笆市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陕AAL7970枫叶牌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李萌、刘坤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员姚小俊收到滴滴平台派单,运输乘客1人,由广济小区-西门前往金水铭都,驾驶员手机显示支付订单金额为85.30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查明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陕AAL7970枫叶牌小型轿车租赁给姚小俊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5
2
陕0107交罚﹝2025﹞581号
2025年11月26日09时34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尚俭门内临停点巡查时,对孙树秋驾驶陕 AB35321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孙树秋驾驶该车使用曹操出行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1人从紫薇东进三期-南门到凯新宾馆(西安北大街地铁站交大二附院店),途径尚俭门内临停点接受执法检查,中止了本次运输。截止执法检查时,驾驶员手机显示该订单金额 8.19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陕 AB35321号机动车租赁给孙树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第二次,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一般。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提供的手机中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截屏照片等。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3
3
陕0112交罚﹝2025﹞130号
2025年 9月 19日 10时 20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叶亚军与灞桥大队交警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西路神峪寺沟公交站执法检查时发现,王某某驾驶陕AAR8106枫叶牌小型轿车收到阳光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好想来品牌零食(西安灞桥区狄寨街办店)前往碧桂园风凰城(东门),王某某手机当时显示已完成 10.01元。该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租赁,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你单位知情王某某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 AAR8106,每月收取租金 38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4
4
陕0103交罚﹝2025﹞437号
2025年9月9日10点44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文娱巷西安财经大学小寨东路131号家属院执法检查,发现陕AB31321号枫叶牌汽车在此停靠,执法人员向驾驶员贺旭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贺某驾驶陕AB31321号枫叶牌汽车通过曹操平台接单载客1名,订单显示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文娱巷西安财经大学小寨东路 131号家属院到艾扉酒店(西安大雁塔南广场店),订单时间为2025年9月9日10时42分,经执法人员询问,乘客描述乘客端订单金额约为10元,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曹操平台自动结算,司机描述司机端预估运费约为7.26元。该车辆所有人为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对陕AB31321号枫叶牌汽车的非法营运行为知晓,该车辆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租赁。检查现场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应予以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2
5
陕0103交罚﹝2025﹞353号
2025年 08月 26日 15时 52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三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北站南广场地下停车场 B2层网约车上车点检查,发现陕 AB36216号吉利枫叶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载客,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杨某驾驶陕AB36216号吉利枫叶牌小型轿车在此通过曹操出行网约车平台接单载客 1名,订单显示从西安北站-南广场-地下停车场 B2层-网约车上车点到屋头串串(汉城路店),订单时间为 2025年 8月 26日 15时 47分,乘客端显示乘车费用为一口价 28.3元,具体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曹操出行网约车平台自动结算。陕 AB36216号吉利枫叶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车使用性质为租赁,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7
6
陕0107交罚﹝2025﹞362
2025年 09月 10日 09时 24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强、陈松涛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卢永军驾驶陕 AAV6058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卢永军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红庙坡街道|东强大老碗(主路)到自强路|西安火车站-北进出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1.19元。该车所有人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租赁。经查明,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陕 AAV6058号机动车租赁给卢永军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首次,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轻。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等。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5
7
陕0103交罚﹝2025﹞212号
2025年7月18日21点20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与雁南三路口(公交站)路西执法检查,发现陕AAL7970号吉利牌汽车在此停靠,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吴某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该车载有2名乘客,从雁塔南路雁南三路口(公交站)路西到维也纳国际酒店西安航天长安路店,乘客通过曹操平台下单,经执法人员询问,乘客描述乘客端订单金额约为20元,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曹操平台自动结算,司机吴某某描述司机端预估运费约为16元。该车所有人为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租赁。检查现场驾驶员吴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11
8
陕0301交罚﹝2024﹞1104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罚款
3000.00元
咸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4-08-12
9
陕0107交罚〔2023〕315号
-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3-06-30
10
陕0107交罚﹝2023﹞237号
2023年06月01日09时28分,我大队稽查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尚俭门内巡查时发现,王杰驾驶陕AA56122号车,从元丰怡家(南门)载客1人,到中山门派出所,通过曹操出行接单,系统结算本次车费8.07元。经查,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租赁,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3-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