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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莹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53537600561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西三环丰景路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9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2
2026-04-15
(2026)沪0105民初464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李**,赵**,西安悠悠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壹行贝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
2026-04-15
(2026)沪0105民初464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李**,赵**,西安悠悠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壹行贝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4
2025-09-18
(2025)陕01民终17299号
合同纠纷
王**
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8-21
(2025)浙0206民初1076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李**,杨**,泰州畅易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22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14交罚﹝2026﹞0057号
2026年 3月 20日 11时左右,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永、杨宁巡查至兵马俑高速路出口附近时示证检查,发现孔繁霞驾驶陕AB39229车辆于 08:47通过曹操出行平台接单,从西安清真马革委(东羊市店)到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乘客端支付费用 70.99元,司机端收取费用 64.16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租赁。检查现场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我大队执法人员已经做好取证。 证据有:现场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询问笔录 (被委托人)、执法检查现场照片、驾驶员订单截图、乘客订单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西安大交通发布平台查询截图、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3-31
2
陕0108交罚〔2026〕33号
2026年3月4日15时47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在碑林区竹笆市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陕AAL7970枫叶牌小型轿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李萌、刘坤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员姚小俊收到滴滴平台派单,运输乘客1人,由广济小区-西门前往金水铭都,驾驶员手机显示支付订单金额为85.30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查明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陕AAL7970枫叶牌小型轿车租赁给姚小俊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5
3
陕0112交罚﹝2025﹞130号
2025年 9月 19日 10时 20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叶亚军与灞桥大队交警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西路神峪寺沟公交站执法检查时发现,王某某驾驶陕AAR8106枫叶牌小型轿车收到阳光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好想来品牌零食(西安灞桥区狄寨街办店)前往碧桂园风凰城(东门),王某某手机当时显示已完成 10.01元。该车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租赁,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你单位知情王某某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 AAR8106,每月收取租金 38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4
4
陕0103交罚﹝2025﹞437号
2025年9月9日10点44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两名执法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文娱巷西安财经大学小寨东路131号家属院执法检查,发现陕AB31321号枫叶牌汽车在此停靠,执法人员向驾驶员贺旭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贺某驾驶陕AB31321号枫叶牌汽车通过曹操平台接单载客1名,订单显示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文娱巷西安财经大学小寨东路 131号家属院到艾扉酒店(西安大雁塔南广场店),订单时间为2025年9月9日10时42分,经执法人员询问,乘客描述乘客端订单金额约为10元,费用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曹操平台自动结算,司机描述司机端预估运费约为7.26元。该车辆所有人为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对陕AB31321号枫叶牌汽车的非法营运行为知晓,该车辆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租赁。检查现场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西安马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应予以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2
5
陕0107交罚〔2023〕315号
-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