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江河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多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4MA39TG328B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河上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一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09
(2023)赣0113民初164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崇仁县江河运输有限公司,黄**,周**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惠阳交罚﹝2025﹞00014号
2024年10月19日09时24分,崇仁县江河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赣FD9005重型半挂牵引车在G205线K2935+200惠阳新圩塘吓路段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点被检测,经检测查证,该车总重51.874吨,轴数是6轴,限重49.000吨,超限2.874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事实清楚,有非现场检测单、非现场检测照片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
2025-01-08
2
惠湾澳行处﹝2023﹞43号
澳头街道办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10时巡查至大亚湾澳头惠州港时,发现车牌为赣FD0697-赣FH356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着建筑垃圾进入顺森沙场倾倒,经现场检查该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是崇仁县江河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未能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进行处置建筑垃圾。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
15000.00元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街道办事处
2023-11-10
3
惠阳秋长行执罚字﹝2023﹞71号
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崇仁县江河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赣F60026,拖挂号赣FH303挂的车辆在秋长街道秋宝路地段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2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当事人: (法人)名称:崇仁县江河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39TG328B 住所(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河上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一楼 本单位于2023年5月24日对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调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5月24日,使用车牌号赣F60026,拖挂号赣FH303挂的车辆在秋长秋宝路地段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2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第C208.25.1项 ),你(单位)的违法行属于严重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 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不得再从事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活动; 2.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圆整(¥:3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秋长街道办事处 (详见《惠州市惠阳区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秋长街道办事处 (印章) 2023年8月17日
3000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秋长街道办事处
2023-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