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省艳阳天肥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雅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0786215854U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恒大金碧天下211号楼1单元14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14
2015-07-13
(2015)淮民初字第01093号
产品责任纠纷
郑*、朱**等与朱**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7-11-27
2017-07-25
(2017)豫1623民初26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艳阳天肥业有限公司与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01-19
2016-01-19
(2016)豫0482行审1号
汝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河南省艳阳天肥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16-01-19
2016-01-19
(2016)豫0482行审1号
汝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诉河南省艳阳天肥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15-07-13
2015-07-13
(2015)淮民初字第01093号
郑*、朱**、田**、张**与朱**、董**、河南省艳阳天肥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处罚〔2026〕70号
经查,该批不合格复合肥料是2024年10月2日当事人委托河南豫粮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用白包倒了1.25吨(每袋50kg,共50袋),委托加工价格是2880元/吨;销售价格是3100元/吨,货值3875元,至案发该批肥料已售完,当事人获利2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元;2.罚款5625元。
5625.00元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