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鹰潭市余江区中童镇万佳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永刚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622MA36T4B90B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鹰潭市余江区中童工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余市监食处罚〔2024〕19号
当事人自述该批次检验不合格大头榨菜(蔬菜制品)是于2024年7月7日从余江区老何蔬菜批发配送中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余江区老何蔬菜批发配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622MA39G1Y90U;经营场所:鹰潭市余江区鹰潭国际商贸园区大唐农博城B30栋125/126铺位)采购的,提供了该批次大头榨菜(蔬菜制品)的配送单据、对账单据、付款记录截图,显示购进数量为1件,每件25元,每件大头榨菜重量为10斤,进价是2.5元/斤,销售价格为3.5元/斤。该批次大头榨菜当时抽样数量为1.9709千克,抽样人员已付款购买样品,剩余大头榨菜已全部售完。故货值金额合计为35元,违法所得为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人王永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法人王永刚授权给冯小艳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冯小艳办理此案件; 4.大头榨菜(蔬菜制品)检验报告(No:ZYS20241824)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大头榨菜(蔬菜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事实; 5.2024年8月12日检验报告(No:ZYS20241824)的送达回证及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及该批次不合格大头榨菜(蔬菜制品)已全部销售的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大头榨菜(蔬菜制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上游配送单据一份、对账单据一份、付款记录截图一份、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批次不合格大头榨菜(蔬菜制品)的进货来源和数量,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大头榨菜(蔬菜制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蔬菜制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罚款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35元。
0.00元
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3
2
余江烟处[2024]第59号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处以进货总额1350.00元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7.5元。
67.50元
余江区烟草专卖局
2024-06-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