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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全家爱家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殷林浪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329906449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洞山街658号4幢3单元40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5
(2026)浙0702民初24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全家爱家居有限公司
胡**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1-04
(2022)浙0702民初9394号
产品责任纠纷
赵**
浙江全家爱家居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11-11
(2022)浙0702民诉前调1874号
产品责任纠纷
赵**
浙江全家爱家居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白龙桥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66号
当事人浙江全家爱家居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幢遮挡消火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婺城支行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乡镇非税资金财政专户-白龙桥镇人民政府,账号:2010*********900990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缴款单号:********************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2023-07-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1-1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