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龙湖嘉合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本立 | 注册资本:22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C3MXLH4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前卫西路龙湖揽境营销中心一楼办公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6﹞332号
分局于2026年2月3日接举报件(信件号:现场举报20260203),投诉人称云南龙湖嘉合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龙湖莑萃项目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接到举报线索后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到该公司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5日对该公司下达了《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责令改正通知书》(云市监昆责改〔2025〕36-4-23)要求该企业对相关广告宣传内容进行整改,2026年2月3日现场检查时售楼部内外宣传展示内容已整改,但抖音宣传号和微信销售相关内容仍存在“唯一”及举报内容中涉及的“一梯一户”等宣传字样(实际户型为四梯五户),分局执法人员已现场截图取证。由于该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分局执法人员经分局批准延长立案时间15个工作日,于2026年3月3日正式对云南龙湖嘉合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3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你单位在云南省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前卫西路龙湖揽境营销中心一楼办公室的云南龙湖嘉合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2月6日,截止2026年2月3日,执法人员接举报投诉检查时发现云南龙湖嘉合置业有限公司抖音视频号和微信销售仍存在虚假广告宣传。2026年2月3日现场检查时售楼部内外宣传展示内容已整改,但抖音宣传号和微信销售相关内容仍存在“唯一”及举报内容中涉及的“一梯一户”等宣传字样(实际户型为四梯五户),分局执法人员已现场截图取证。由于该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分局执法人员经分局批准延长立案时间15个工作日,于2026年3月3日正式对云南龙湖嘉合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南嘉合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本立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吴欣身份证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对被委托人吴欣询问笔录、《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责令改正通知书》(云市监昆责改〔2025〕36-4-23),云南嘉合置业有限公司所运营抖音视频号及微信销售截图3张,委托人提供的广告费用发票一张。证明当事人涉嫌虚假广告宣传的事实; 3.被委托人吴欣提供的整改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已对售楼部及户外广告进行了整改; 4.“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的事实。 2026年3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昆罚告〔2026〕1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该企业广告宣传用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构成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查申请。应当给予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以后并未完全改正其违法行为,抖音宣传广告仍未撤销。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137条从重情节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符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处其广告费用四点五倍罚款的从重行政处罚: 罚款:2250元。
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昆罚告〔2026〕143号)
225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2
﹝昆度﹞城罚决字﹝2025﹞第074号
于2025年4月5日,未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度假区广福路与前卫西路交叉口处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处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