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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苑涛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000742230147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路75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20
(2021)新29民终121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阿克苏大通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交通运输局,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3-29
(2021)新2922民初34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阿克苏大通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交通局
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
3
2020-11-05
(2020)新29民终133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阿克苏大通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交通局,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7-25
(2019)新29民终8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阿克苏大通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8
2021-12-16
(2021)新民申25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阿克苏大通实业有限公司、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15
2021-08-23
(2021)新29民终121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阿克苏大通实业有限公司、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20
2021-04-03
(2021)新2922民初3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阿克苏大通实业有限公司、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5-10-30
2015-10-30
(2015)新民申字第1011号
劳动争议
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地业有限责任公司、屈**、石**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5-10-30
2015-10-30
(2015)新民申字第1266号
劳动争议
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地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石**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10-30
2015-10-30
(2015)新民申字第1264号
劳动争议
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地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石**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5-10-28
2015-10-28
(2015)新民申字第1518号
劳动争议
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地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石**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10-27
2015-10-27
(2015)新民申字第1263号
劳动争议
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地业有限责任公司、胡**、石**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10-27
2015-10-27
(2015)新民申字第1267号
劳动争议
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地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石**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10-27
2015-10-27
(2015)新民申字第1265号
劳动争议
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地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张**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自然资罚字〔2025〕369号
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经开区(头屯河区)明晨街427号建设的综合楼项目,该项目综合楼于2008年7月24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为一栋综合楼,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建筑面积1238.64平方米。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2013年1月开工建设,2014年完工,综合楼建成地上四层,超建一层,建筑面积311.97平方米,综合楼第四层建设工程造价443562.12元;外立面材质由防水涂料变为一体板,线条造型与审批不符。经询问调查,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案件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建筑用地红线说明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比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资料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第4.2.7条,根据《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四种违法行为的一般行政处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6.5%至8.5%的罚款)、第十二种违法行为的一般行政处罚标准(65000元至85000元罚款),拟提出以下处理建议:对该建设单位处以罚款1. 对违法加建部分(综合楼第四层)建设工程造价7.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43562.12×7.5%=33267.16元。2. 对擅自改变外立面的违法行为处以75000元的罚款。
225000.00元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