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绿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明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MA79HN505R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五家渠军户农场场镇建设西路附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师市监处罚〔2025〕162号
2023年新疆万绿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FD30,出厂编号311030604851,制造许可证号:TS2510329-2014,标准载荷中心距500mm,自重:4300kg,额定起重量3000kg,最大起升高度3000mm,载荷中心距500mm,最大起升高度起重量3000kg,2024年投入使用。2025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万绿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提供使用登记证书以及李平平驾驶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现场未提供作业人员(N1)证,从事相关工作。针对这两项违法行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文书编号为:(五)监特令〔2025〕第42号,责令2025年5月10日前予以改正。202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回头看,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2项违法行为。2025年5月19日,当事人向我单位提交了检讨书,已申请型号为FD30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安排李平平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培训考试。
1.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2.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综上,对于当事人涉嫌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20000元。
30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