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灵通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鹏飞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81MA488J7K5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9
(2023)沪01民终92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冶市灵乡镇城镇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市旺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2-21
(2023)沪0115民初98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
大冶市灵乡镇城镇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旺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大冶市灵乡镇政务服务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2-11-09
(2022)沪0115民初660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
大冶市旺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大冶市灵乡镇城镇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灵乡镇政务服务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19-07-30
(2019)鄂0281民初3242号
劳动争议
大冶市旺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张**
大冶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6-07
大冶市旺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
大冶市旺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破产文书
大冶市人民法院
2
2023-06-07
大冶市旺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
大冶市旺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破产文书
大冶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1
2023-06-26
(2023)鄂0281民初2914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九江市硕捷贸易有限公司与大冶市旺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大冶市维成粉体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10-24
2025-09-24
(2025)鄂0281民初7513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武汉某某冶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冶市某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301.14元
民事案件
3
2025-05-30
2024-04-10
(2023)鄂0281民初8751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湖北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冶市某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569399.33元
民事案件
4
2025-05-28
2025-04-29
(2024)鄂0281民初9826号
劳动争议
李**与大冶市某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05-23
2023-11-02
(2023)鄂0281民初74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恒森茂商贸有限公司与大冶市旺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大冶市灵乡镇城镇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5-05-23
2023-05-16
(2023)鄂0281民初19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鑫凯德商贸有限公司与大冶市旺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69626.54元
民事案件
7
2025-05-23
2023-03-28
(2023)鄂0281民初12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石市金虹钙业有限公司与大冶市旺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12066.56元
民事案件
8
2025-05-17
2024-08-19
(2024)鄂0281民初3036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融众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4153621.40元
民事案件
9
2024-01-28
2023-05-17
(2022)鄂0281执3838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九江市某某公司与大冶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4-01-28
2023-06-16
(2023)鄂0281执22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大冶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冶市监处罚〔2026〕99号
经查,大冶市旺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8J7K5N)是通用桥式起重机(设备型号:QDY74/30-19A7、设备代码:41104202812016110052)和通用桥式起重机(设备型号:QDY74/30-19A7、设备代码:41104202812016110057)的使用单位。2025年8月18日大冶市旺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名称、经营范围、负责人等变更申请后,企业名称为湖北灵通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鹏飞。但是上述两台通用桥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当事人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变更。现查明,2016年11月23日、2016年11月28日大冶市旺成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停用上述两台通用桥式起重机。2025年8月18日完成变更事项后,当事人开始生产作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通用桥式起重机(设备型号:QDY74/30-19A7、设备代码:41104202812016110052)起吊熔炉铁水。
又查明,2025年9月11日当事人对上述两台通用桥式起重机向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申请定期检验。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分别出具了两份《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1QD120252447、01QD120252446),均显示上述两台通用桥式起重机检验结论不合格。
另查明,2025年8月18日至2026年4月2日我局检查当天,当事人对检验不合格的通用桥式起重机(设备型号:QDY74/30-19A7、设备代码:41104202812016110052),没有继续开展检验工作,无法提供检验结论合格的检验报告,但是仍然使用该通用桥式起重机从事生产作业。
还查明,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两台通用桥式起重机生产企业出具的《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但是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行政处罚裁量后,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