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本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681452116L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村陈堡组158号(自主承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1
(2023)渝0192民初11536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水城一江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冰点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冰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水喜饮品有限公司,重庆水木华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冰晶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2
2024-05-24
(2023)渝0192民初11536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水城一江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冰点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冰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水喜饮品有限公司,重庆水木华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冰晶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3
2024-05-16
(2023)渝0192民初11536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水城一江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冰点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冰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水喜饮品有限公司,重庆水木华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冰晶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4
2024-04-18
(2023)渝0192民初11536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水城一江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冰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重庆水喜饮品有限公司,重庆水木华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冰晶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5
2024-04-03
(2023)渝0192民初11536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水城一江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冰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冰点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水木华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水喜饮品有限公司,重庆冰晶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6
2024-01-19
(2023)渝01民终1179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水城一江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水木华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冰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冰晶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重庆水喜饮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12-21
(2023)渝0192民初11536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重庆冰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水城一江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水木华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水喜饮品有限公司,重庆冰晶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8
2023-04-06
(2022)渝0192民初269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重庆冰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水城一江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水木华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水喜饮品有限公司,重庆冰晶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9
2023-03-09
(2022)渝0192民初269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水城一江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冰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凯美冰点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重庆水木华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水喜饮品有限公司,重庆冰晶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27
(2022)渝0192民初803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
周**,马**,恒大名仕(北京)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恒大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七刻易购(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0
2021-12-16
(2021)渝01民初566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大食品有限公司,七刻易购(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02
2021-08-06
(2021)渝0105民初68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吴*与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1-23
2017-12-12
(2017)渝0106民初12998号之二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与陈*、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6〕12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12月19日成立,于2024年11月26日变更住所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村陈堡组158号,于2024年12月30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生产包装饮用水。2025年11月1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在其成品库房内对待售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3日;抽样数量:7桶;购样单价:2.50元/桶)进行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时,未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上述同批次包装饮用水。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3日生产包装饮用水(商标:瑞克;规格:17.8L/桶)共计127桶。截止2025年11月14日抽样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时,上述包装饮用水未进行销售。上述包装饮用水在抽样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4日均按照销售单价2.50元/桶全部售出,合计金额300.00元。综上情况,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共计317.50元(7桶*2.50元/桶+120桶*2.50元/桶=317.50元),违法所得317.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7.50元;2、罚款7000元。
7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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