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康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林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745301975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7-26
2017-05-05
(2017)渝05民终341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康药店与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6-23
2017-05-12
(2017)渝0107民初127号
产品责任纠纷
徐*与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康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5-23
2017-05-05
(2017)渝05民终371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康店与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5-09-23
2015-09-23
(2015)九法民初字第1467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强**与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康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4-02-18
2014-02-18
(2014)九法民初字第01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邓某与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店,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1)
民事案件
6
2014-02-18
2014-02-18
(2014)九法民初字第018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邓某与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店,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龙坡医保处罚字﹝2025﹞第4号
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康药店 :药店销售超出参保人正常用量销售药品:(藿香正气口服液)(规格10mg*10支)),违反诊疗规范超量开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重庆市九龙坡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龙坡医保处罚字〔2025〕第4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康药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单位):91500107745301975Y住所或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茂本机关于2025年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情形:违反诊疗规范超量开药,具体违法项目涉及1个药品(藿香正气口服液)(规格10mg*10支))。主要证据如下:飞行检查情况反馈报告、违规明细表等证据。当事人于2025年1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放弃陈述申辩。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30日内进行改正,并将结果函告知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超量开药。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超量开药”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参考《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中《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违法情形属于造成医保基金损?
61142.2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医疗保障局
2025-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