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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碧溪托管中心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耀月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2MA2E36LY8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下小溪村原中学留置房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运政罚〔2024〕0613
2024年5月28日17时50分,缙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丽明、周广勇在缙云县新碧街道下小溪小学南侧约130米联合执法时,发现虞新民驾驶车号为浙K792J3小型普通客车载运16名学生,其中一名学生表示有支付车费300元。驾驶员无法当场提供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其行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
50000.00元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05
2
缙市监处罚〔2024〕254号
2024年5月29日,被处罚人在缙云县新碧街道**村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并提供餐饮服务,在餐饮服务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中号葡式蛋挞皮”1袋、“台式多彩芋圆”1袋;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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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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