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冬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3MA2J20C80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路17号第10层1-9轴10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市监处罚〔2026〕329号
当事人浙江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13日,主要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主要给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某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4年始,某某小区商铺经营户入驻,因终端商铺未能安装独立电表,先由供电公司供电至当事人的总电表(户号为33099377**),再由当事人的总电表供电至各终端商铺的分电表,终端商铺的电费由当事人收取,存在转供电环节。当事人与终端商铺经营户签订《商业用房管理协议书》,约定向商铺经营户收取电费单价为1.1元/度。2024年商铺经营户入驻以来,14-3商铺的用电量是52134.12度,15-6商铺的用电量是8753度,15-8商铺的用电量是12057度,15-9商铺的用电量是15715度,15-10商铺的用电量是320.9度。当事人按照1.1元/度的单价向各终端商铺收取电费。前述终端商铺产生的电费分别是57347.53元,9628.3元,13262.7元,17286.5元,352.99元。以上合计用电量是88980.02度,电费为97878.02元。另查明,当事人用电分类为两部制一般商业用电,电压等级为1-10(20)千伏,供电公司在上述期间,向当事人收取的一般商业用电的平均电价在0.71元/度至1.08元/度之间。依据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电费最大上浮幅度根据转供电主体供电的合理损耗等因素确定,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10%。经计算,当事人合法合规向14-3、15-6、15-8、15-9、15-10等终端商铺经营户收取的电费应分别是52358.58元、8844.91元、11520.29元、16378.59元、324.11元,故多收电费分别是4988.95元、783.39元、1742.41元、907.91元,28.88元。当事人共计多收电费8451.54元。2026年7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杭富市监责退[2026]070801号),截止退款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已退还全部多收电费8451.54元。
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中,以高于政策规定的幅度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和《浙江省电力条例》第四十九条“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向工商业用户转供电的,不得收取除电费和省规定的损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之规定,属于擅自变更电价的行为。依据《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转供电主体收取除电费和损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10000.00元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