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苏村卓越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立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523MA6Y5DNT5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苏村镇洪善村七组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烟处﹝2025﹞第37号
2025年04月14日12时0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翟扬荔,刘星房等四人,通过出示证件,在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苏村镇洪善村东张路(吕苏路口)田立龙经营的”大荔县苏村卓越生活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田立龙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经营场所和库房内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芙蓉王(硬细支)6条、黄鹤楼(视窗)3条、芙蓉王(硬蓝新版)2条、中华(细支)13条、钻石(细支荷花)4条、中华(软)1条、南京(雨花石)9条、芙蓉王(硬)18条,合计8个品种56条。当事人田立龙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的有效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田立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现场负责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核对无误,我局负责人批准后,我们对上述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大荔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现查明:当事人田立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田立龙由于配送的卷烟不够卖,所以2025年3月至2025年4月在大荔县城区内与周边乡镇的一些商店分别多次收购了这些卷烟,有个别几条外地的卷烟是朋友送来让帮忙卖掉的,上述卷烟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田立龙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当事人田立龙违法进货总额为2146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照片、当事人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本案当事人田立龙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货值21460元的8%罚款1716.8元的行政处罚。
1716.80元
大荔县烟草专卖局
2025-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