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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山哥蔬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志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82MA1983UG0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房产5号楼兴隆大街516-5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大连池市监处罚〔2025〕10号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6日从大庆市龙凤区王丽萍蔬菜经营部(经营者:王丽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603MA1BW9L95E)购进8件,每件10斤,进货单为224元,销售价格为3.00元/斤。至11月21日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出,获得违法所得240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次辣妹子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和快速检验报告。为查证该超市提供该批次辣妹子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和快速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我局执法人员向大庆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宋民蔬菜水果店“进货来源及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2024年12月24日本局接到大庆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及相关调查材料,大庆市龙凤区王丽萍蔬菜经营部当事人否认该批次辣妹子是在自己这进的货,证实宋民蔬菜水果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综合研判协查回函、协查回复材料、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抽检报告内容,结合当事人口述内容可判定,当事人销售的辣妹子进销价格、进销数量与上述数据一致,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一)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
2025-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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