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爱缘鲜花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梅昌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3MA4AM91C2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8号二楼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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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东市监处罚〔2026〕44号
当事人主营鲜花销售、婚庆礼仪服务,兼营搭配食品的鲜花礼品赠送业务,经查,有四项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涉案货值367.4元。阿胶枣:生产商沧州鸿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8月5日,保质期12个月,现场查获2.5KG,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2025年1月17日自宜昌三峡物流园迎迎糖果购进,采购价6.5元/斤,售价9.8元/斤,货值49元;缤纷果味软糖(迪士尼LOTSO款):委托生产商全集臻选(武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1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现场查获0.5KG,已超过保质期;同期自同一供货商购进,进价16元/斤,售价19.9元/斤,货值19.9元;美芙莲艾丽丝代可可脂巧克力:生产商麦尔利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9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现场扣押3袋合计7.5KG,已超过保质期;供货商门店已倒闭,无法提供完整进货凭证,售价19.9元/斤,货值298.5元。上述食品存放经营区域待用,当事人称仅婚庆赠送不对外售卖,但经营场所未对赠品范围、品类进行公示标注,且当事人自行明确对外售价,食品置于经营经营流通区域,属于经营性食品经营行为,超过保质期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三类食品销售台账、赠送登记记录。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涉案货值16.7元。查获北海道风味牛乳味饼干(普通韧性饼干),生产商晋江雪可滋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现场称重0.42KG,售价19.9元/斤,货值16.7元;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无法提供附带生产日期的产品合格证,缺少法定强制标注事项,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定要求。该食品2025年1月17日自宜昌迎迎糖果购进,无配套合格证明留存。
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标签不合规食品合计货值384.1元。
当事人店内陈列用于婚庆搭配赠送的上述全部食品,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示赠品品名、数量等法定标价信息,违反赠品标价管理规定。
当事人采购美芙莲巧克力时,未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至调查终结仍无法提供对应进货查验记录,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无完整购销台账,本案违法所得无法核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赠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八条“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综合全部违法事实、证据、裁量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食品:阿胶枣2.5KG、缤纷果味软糖0.5KG、美芙莲艾丽丝代可可脂巧克力3袋(7.5KG)、北海道风味牛乳味饼干0.42KG;
3、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