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区邓哥蔬菜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泽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22MA6CAG6Q83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农贸大市场11排17-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双市监处〔2025〕51012225000387号
经核查,该抽检批次的“甜椒”,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18日从双流区鑫兴鼠草蔬菜经营部购进的,查验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其它资质文件,并索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没有索取这批次“甜椒”的有效检验证明,该抽检批次的“甜椒”采购了5KG,采购价格7.6元/KG,销售价格16元/KG。该批次的“甜椒”除抽检部分,其余全部销售完毕。2025年5月22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单位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上述的“甜椒”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判定该食品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农药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并出具《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查见有被抽检同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上述的“甜椒”。现场核查该店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蔬菜销售,经营场所面积约7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属经营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符合《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食品小经营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