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四川醉国色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茹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703MA6AHRTF06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28号怡海明珠1幢6层6-2号(住)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绵涪市监处罚〔2026〕232号
经查,当事人公司注册成立于2011年7月,经营范围含预包装食品销售,原经营地址位于绵阳科技城新区,2026年1月搬迁至现《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怡海明珠,2026年3月底在涪城区光明华都新设门店,以四川醉国色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实际开展醉国色牡丹籽油销售业务;截至2026年4月27日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尚未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办理手续。“醉国色牡丹籽油”属于普通预包装食用植物油,由四川醉国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与生产厂家签订供销合同,货源由厂家直发、当事人负责销售,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醉国色牡丹籽油”的采购合同、进购记录及销售明细。另查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提出申辩意见,其经营场所大厅墙面悬挂的“醉国色牡丹籽油”宣传牌,系2026年3月自行制作并对外悬挂展示,宣传内容依据案涉牡丹籽油产品所含活性成分拟定。其一,针对1号宣传牌内容,该标牌标注有“醉国色牡丹籽油,醉好的油,滴滴清透(无任何添加剂)”字样,同时列明适用人群包含婴幼儿、孕妇、成功人士、爱美人士、中老年、青少年等全部群体。当事人申辩,“无任何添加剂”的宣传表述,系依据产品生产企业醉国色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送检检测报告结论拟定,且已向本局提交对应检测报告佐证。对于全人群适用的标注内容,当事人主张案涉产品为普通食用油,结合检测报告判定产品适配所有消费群体,因此划分上述适用人群范围;其二,针对2号宣传牌内容,该标牌对案涉牡丹籽油标注“植物脑黄金”“长寿因子”“血液清道夫”“美容大使”等宣传称号。当事人申辩,上述宣传用语来源于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产品含有多种活性物质,同时国内多地牡丹籽油销售商家均普遍使用该类宣传表述,其系参照行业通用宣传方式引用相关称号,无刻意虚假宣传的主观意图。其三,针对3号宣传牌内容,该标牌文字标注案涉牡丹籽油含有α-亚麻酸、角鲨烯、油酸、亚油酸、牡丹皂甙、牡丹酚及多种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并搭配产品实物图片对外宣传。本局对当事人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逐一核实核验,经查,报告仅能证实案涉醉国色牡丹籽油含有α-亚麻酸、角鲨烯、油酸、亚油酸四种物质,未检出牡丹皂甙、牡丹酚成分,当事人该部分营养成分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检测结果不符。再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党员活动室”“科技牡丹健康大课堂”内的液晶电视中,存放并留存有“醉国色牡丹籽油”相关宣传PPT及宣传视频资料。当事人陈述,上述宣传资料由其销售人员制作,自2026年3月起投入使用,主要用于内部业务培训及产品学习,同时存在向到店消费者播放展示,用于产品推介宣传的情形。经查,涉案宣传资料存在对普通食品进行功效性、疾病调理类宣传等涉嫌违法内容,具体事实及当事人申辩情况如下:1、宣传适用人群“中老年及慢性疾病患者、孕妇、胎儿、学生、白领、爱美人士”,“调节血液、清洗血液、降低胆固醇”“清理肠道毒素、肝脏毒素”,当事人申辩,上述表述系销售人员结合厂家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根据产品所含活性成分通过网络查询整理形成; 2、涉案宣传资料专门设置板块,集中介绍、放大宣传涉案牡丹籽油中亚油酸、α-亚麻酸、角鲨烯等成分的单项功效,以成分功效暗示成品具有相应保健、调理作用。当事人辩称,该部分内容仅为内部员工学习素材; 3、宣传“习总书记拿起一瓶牡丹油,打开瓶盖闻了闻,询问定价、产品情况,他表示‘今天长见识了,令人印象深刻’”,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新闻截图佐证素材来源,申辩该内容为真实公开报道;4、播放了“胡大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讲解视频”,并配注“牡丹籽油调节血脂效果明显”的宣传表述,当事人申辩,该专家视频系行业内普遍使用的公开宣传素材,同时其主张该功效来源于部分消费者使用后的个人反馈体验,据此认为产品具有相应调理效果并予以宣传。综上,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无任何保健、医疗功效认证。当事人通过悬挂固定宣传牌、常态化播放视频PPT的公开经营宣传方式,面向内部员工及不特定到店消费者,违规扩大产品适用人群范围,不当宣称产品适配婴幼儿、孕妇、慢性病患者等特殊、敏感群体,对普通食品作出全人群适用的绝对化、误导性推介;同时对普通食品宣称疾病调理、毒素清理、调节血脂等疾病预防与健康改善功效,拆分原料成分功效变相暗示成品具有保健作用,并借用专家名义、过往新闻报道拔高产品功效与品质。前述全部宣传内容无合法科学依据、权威实验数据及法定检测结论支撑,其整体宣传表述与普通食品真实属性、法定宣传规范不符,足以误导消费者对产品品质、功能、适用价值及适配人群产生错误认知,故当事人涉嫌对其销售的商品构成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事实成立。
一、处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0元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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