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通山燕厦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迪凡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407892940X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燕厦乡燕厦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5〕238号
经查明,经我局监测平台调取当事人的充装数据与当事人办公区电脑梦航充装软件内的充装数据进行反复核对,最终数据显示当事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给消费者充装液化气充装量误差超出规定范围值的共计8740瓶次。具体数据:充装目标量13KG,实际充装净含量误差值达到-0.2KG的共5594瓶次;实际充装净含量误差值达到-0.15KG的共2284瓶次;实际充装净含量误差值达到-0.1KG的共845瓶次;实际充装净含量误差值达到-0.25KG的共13瓶次;实际充装净含量误差值达到-0.45KG的共4瓶次;充装误差量合计1550.95KG,通过当事人公示价格13公斤115元(即 8.846 元/kg)计算,违法所得为13719.70 元。当事人对该计算结果表示认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 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当事人计量器具已安装固定无法拆卸,液化石油气站属于民生行业,本乡镇虽有两家液化气站,但相距很远,没收计量器具后会对群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不便,且当事人已对计量器具进行整改纠正,结合本案实际,本局决定对计量器具不予没收,责令当事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壹拾玖元柒角(¥:13719.70);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肆仟柒佰柒佰壹拾玖元柒角(¥:14719.70)。
1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