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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海路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炳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3587253030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沪路一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11-26
2014-11-26
(2014)遵市法知民初字第46号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海路分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2
民事案件
2
2014-11-26
2014-11-26
(2014)遵市法知民初字第48号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海路分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1
民事案件
3
2014-08-08
2014-08-08
(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899号
劳动争议
攀枝花市五谷香食品有限公司与李**、遵义市榕树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4-05-07
2014-05-07
(2014)汇民初字第759号
劳动争议
李**诉遵义市榕树岛内价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市监罚[2025]20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 SBJ25520000566231762、《检验报告》No:FHN2025083805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共6页,证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青花瓜子进行抽样检验,并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调查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笔录》《送达回证》各1份共5页,证明我局向当事人告知检验结果并责令其改正的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函、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购票据、销售台账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对该批次青花瓜子的购销情况; 5.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美人青花瓜子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超市整改报告》《召回通知书》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进行召回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1份及出厂检验报告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的情况。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2
汇市监处罚[2025]10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5520303701003977)、《检验报告》NO:JDS20250397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JDS202503977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5520303701006311)、《检验报告》NO:NCP202506311,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白芷”和“红薯”进行抽检并检验不合格的事实;证据(二)对该超市店长周仁勇的现场笔2份、执法人员拍摄的经营现场检查照片2次,证明我局现场检查并送达了“白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552030370100397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JDS2025039777)、《检验报告》NO:JDS202503977及“红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55203037010063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02506311)、《检验报告》NO:NCP202506311的事实;证据(三)对被委托人该超市店长周仁勇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有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的“白芷”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的“红薯”的事实;证据(四)被委托人该超市店长周仁勇提交的该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采购抽检“白芷”批次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采购该批次“红薯”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超市负责人和被委托人及采购抽检批次的“白芷”、“红薯”供货商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采购该抽检批次“白芷”“红薯”的来源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证据(五)被委托人提供的超市采购抽检批次的“白芷”和“红薯”的进销售台账,证明检批次的“白芷”和“红薯”已无库存的事实;证据(六)抽检批次“白芷”供货商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批次“白芷”是供货商收购销售的农副产品的事实。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被委托人签名认可。
罚款0.4万元#
4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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