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亿新达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再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328247840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萧山区所前镇金临湖村桥南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735号
经查明:2025年08月25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山某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酥饼(梅菜馅)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酥饼(梅菜馅)是当事人生产的。2025年09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酥饼(梅菜馅),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国检测试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TWJS25082977)。
经调查核实,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是酥饼(梅菜馅)当事人于2025年06月02日生产的,生产数量为25kg。2025年06月02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酥饼(梅菜馅)销售给黄山市某某有限公司,销售数量为25kg,销售价格为10元/kg,销售额为250元。本局立案调查前,当事人已停产不再经营,当事人生产成本已无法计算清楚。故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250元,计违法所得2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涉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五)、(六)项的规定,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50元;二、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1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