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要社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11578470041X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泽工业园纬五路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3
2022-03-02
(2022)晋0403民初883号
不当得利纠纷
长治市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综执罚﹝2023﹞1029号
经查,当事人长治市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11578470041x)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1404110004127)。“龙加”中国糯米的商标所有人是长治市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的“龙加中国糯米”中装的糯米是从湖北晶润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24.75公斤的大包装,然后将购进的糯米分装进“龙加”(中国糯米)(净含量2.5kg)包装袋。用于分装的“龙加糯米”,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3日委托暴振山从湖北晶润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购入的。共购进糯米1293袋,规格是24.75公斤/袋,购入价格是4.1元/公斤,金额共计131208元。有购货凭证“湖北晶润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单”(编号:202204030002)。另查,当事人从湖北晶润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购入糯米后,在分装“龙加糯米”时,只分装过“龙加糯米”(净含量2.5kg),共分装了100袋。都销售给壶关千有超市1号店了,共销售了100袋,每袋2.5kg,19元/袋,金额共计1900元。有“长治市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经当事人陈述,“龙加”(中国糯米)包装袋是好几年前,大概是2019年做的,当时是在网上查询到对方能设计做包装袋,就试着让对方设计做了100个,做出来以后感觉不好,就一直没用。直到2022年整理库房时又翻出来包装袋,想着不用就扔了,就自行分装了100袋糯米。至于谁生产的包装袋,当事人表示好几年了,其也不记得了。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分装)活动,分装销售了100袋“龙加糯米”(净含量2.5kg),货值金额:19元/袋×100袋=1900元,购入价格:4.1元/公斤×2.5kg×100袋=1025元,违法所得:1900-1025=87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材料补充函》及长治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140400002022061701397925),附有“湖北晶润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向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声明》、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投诉人《对湖北晶润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回复》”及现场检查图片,证明“长治市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分装)活动”案件的线索来源等相关情况。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要社娟《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能够承担主体责任,属于我局管辖。3、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的合法身份以及当事人授权委托**全权处理“长治市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分装)活动”一案的事实。4、“龙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龙加”商标所有人为长治市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事实。5、2023年1月10日对***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分装销售的100袋“龙加糯米”(净含量2.5kg)以及购入、销售、价格等相关事实情况的认可。6、“湖北晶润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单”(编号:202204030002)、湖北晶润泰股份
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0元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